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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慧大讲堂】自然人代开发票,8大涉税问题!

时间:2021/11/29 15:02:35 来源:广慧会计

 

一、自然人代开的发票,能否享受月不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

一般来讲不可以的,因为自然人属于按次纳税,不属于按期纳税。但是特殊情形是可以的,比如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是否需要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答复:

不一定。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三、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复:

有的业务是允许的,比如自然人出租房屋可以代开房租专票。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也有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现象?

答复:

是的。只要是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一律属于虚开现象,照样要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参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我个人去税务大厅自然人代开一张“安装费”的发票,税务大厅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还是支付单位来扣缴个税?

答复:

由于“安装费”项目属于经营所得,你去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时候,大厅直接征收经营所得的个税(比如有的地方安装0.5%、有的1%征收率),因此支付单位无需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了。

参考: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六、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还有地点要求吗?

答复:

是的。

注意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点。

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支付单位若是没有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有风险吗?

答复:

有风险。

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

 

八、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答复:

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1、咨询费;2、服务费;3、设计费;4、审计费;

5、审稿费6、课酬费;7、演出费;8、翻译费;

9、代理费;10、介绍费;11、代办费;12、劳务费;

13、化验费;14、测试费15、展览费;16、其他。

参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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